DKDR-2018-01015
洞政办发〔2018〕62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脱贫攻坚项目及资金
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脱攻坚项目及资金管理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洞口县脱贫攻坚项目及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及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步伐,确保资金精准惠及扶贫项目和贫困人口。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7〕21号)、《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洞政发〔2018〕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脱贫攻坚项目是指运用财政专项扶贫、涉农整合资金等财政资金实施的,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取得经济、社会、生态和扶贫效益的投资建设项目。精准扶贫资金是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涉农统筹整合资金。
第三条 精准扶贫资金统一纳入县级财政公共预算,县人民政府成立扶贫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财政局(以下简称“整合办”),资金集中投向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 脱贫攻坚项目及资金管理原则:科学精准、规范高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总责,乡镇(街道、管理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协管,各行业部门按职能具体负责,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共同做好综合、统计、监管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强化项目资金归口管理。为避免项目多头安排,不重复不交叉扶持,坚持职责和特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以下项目归口管理:县农业局主要针对贫困村、贫困人口开展“四跟四走”产业扶贫项目,着重扶持粮油、柑橘、茶叶等产业;县林业局重点发展林下经济,着重扶持油茶产业;县畜牧局重点发展养殖产业;通村通组公路由县交通局安排管理;水利设施项目由县水利局安排管理;县扶贫办重点解决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涉及到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和省、市扶贫办有明文规定的其他项目;村级活动场所、村卫生室、村敬老院等其他项目职责相对固定的按原分工落实,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安排。
第六条 项目申报。各贫困村必须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针对致贫原因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需求,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实行“村申报、乡审核、县审批、省备案”的程序。具体流程为:村支两委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项目并申报——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初审——项目主管部门会审——形成项目库——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并下达批复——省、市备案。
第七条 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特别是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项目实施村、乡镇(街道、管理区)重新进行申报,直到合格为止。乡村两级项目申报原则上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行业部门会审并上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县级项目审定和下达批复在每年3月底完成。
第八条 项目实施。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脱贫攻坚需要,按照轻重缓急、注重实效的原则从脱贫攻坚项目库选择扶贫项目,县扶贫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所属的村委会牵头组织实施,其它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区)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县财政局会同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规范项目招投标制度。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1.公开招标。凡单项工程总投资额达到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和材料达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达100万元以上。
2.邀请招标。未达到上述公开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经审批后可实行邀请招标,招标过程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其他项目上级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 项目管理。要严格执行各行业主管部门现行质量管理规程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投资规模较大或者上级明确要求监理的工程项目按上级相关要求执行。
1.勘察设计和预算造价管理。项目的勘察设计和预算造价必须由相关资质专业机构承担,并经审图机构进行图纸审查、县财政评审中心进行造价评审。50万元以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预算造价可由项目业主单位聘请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乡镇(街道、管理区)安排专人跟踪监督并审核,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2.质量管理。完善扶贫项目监管体系。项目所在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是实施扶贫项目和扶贫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认真实施扶贫项目。同时,各项目村要成立项目实施工作组,明确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并成立由村组干部、党员、群众代表组成的监督组,对项目的质量、进度进行严格监督管理。扶贫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区)协同监理单位负责辖区内所有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扶贫项目的实施要求和质量标准,具体组织、参与并监督项目村实施扶贫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工程项目的监督责任。
3.变更管理。严禁私自变更项目,项目资金计划经审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调整的,需逐级上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扶贫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变更。
4.档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将项目资料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表、招标文件、项目承包合同、工程图片、监理现场签证单、项目决算表、竣工验收报告、资金拨付表等。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应提交真实、有效、完整的验收资料,不能参与验收。
第十二条 凡2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和跨乡镇(街道、管理区)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进行逐个验收;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组织验收,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个数按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验收结论以样本点抽查结果为准。
(一)验收时必须进行实地测量,并据实计算出实物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形成工程验收单和结算单,验收结论应经参与验收的小组成员同意并签字负责。
(二)产业扶贫项目在实地验收的基础上,还要对项目收益贫困人口进行电话调查,直接帮扶调查比例不低于50%、委托帮扶和股份合作调查比例100%。自主发展类产业到户奖补项目,由结对帮扶责任人核实、乡镇汇总、县主管部门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第十三条 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县、乡、村三级分别验收,实行验收人员终身负责制。
村级验收。项目验收人员包括驻村工作队员、受益群众代表。
乡镇验收。项目验收人员包括乡镇(街道、管理区)领导、驻村干部。
县级验收。项目验收人员包括项目主管部门人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重点项目可邀请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人员全程参与。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与报账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县整合办按月汇总统筹整合资金指标,并根据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拟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指标下达计划,报县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指标下达到各项目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管理区),各项目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管理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报账。
(一)用于个人的补助、补贴等非实物项目资金,通过“扶贫明白卡”直接拨付受益人账户。
(二)对实物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按进度拨付。
1.对以奖代补项目和2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扣除质保金外)一次性拨付。
2.2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按工程进度拨款,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分期拨款(工程开工后完成工程进度50%以上拨付进度款30%,完成工程进度80%以上拨付进度款50%,全部完工后拨付进度款不超过80%,竣工验收后,经结算审计后,预留5%的质保金,保质期满工程无质量问题付清)。
3.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三)资金报账。项目主管部门与乡镇(街道、管理区)要严把报账审核审批关,杜绝白条报账、提前报账、虚假报账等。项目单位必须以真实、合法、要素完整的原始凭证报账。对实物工程,实地验收工程造价小于资金使用计划数的,按实际工程造价报账付款,实际工程造价超过资金使用计划数的,按资金使用计划数报账付款。严禁擅自扩大预算投资规模,如擅自扩大预算投资规模,一律立案调查。项目实施单位报账应提供以下相关凭据:
1.合法会计原始凭证(税务部门的统一代开发票);用于个人的补助、补贴等非实物性资金,项目单位凭经审批的受益人签字花名册报账。
2.项目工程验收证、项目预算书(超过20万元的项目,需要提供工程设计书)、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项目结算清单)、需要招投标的项目,必须提供相关招投标资料;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供财评资料和县级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3.影像资料:项目施工前及竣工后对比图片、项目公示图片。
4.其他资料:项目承包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承包人填写的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的工程款领据。
(四)财政扶贫资金严禁用于下列支出
1.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村级运转经费;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费用;
3.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偿还债务;
5.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6.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六章 项目与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资金监管。(一)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坚持和完善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提高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项目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村的脱贫攻坚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扶贫资金项目的公示内容应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施工单位(个人)、补助标准、补助环节、项目完成情况和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扶贫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驻村干部、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要全程深度参与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要经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签字确认。财政、扶贫及项目主管部门应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三)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乡镇(街道、管理区)、村对资金使用安全承担责任。
第七章 项目管护
第十六条 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化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各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后期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措施,确保所建项目发挥应有的效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在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方面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上级调整政策执行。本操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印发
相关文件解读:解读《洞口县脱贫攻坚项目及资金管理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