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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DKDR-2014-01041

洞政办发〔201496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洞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1030

洞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

工作方案

根据省、市要求,2014 年,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要完成3个试点村。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和谐提供体制保障。   

(二)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探索完善耕地(含水田、旱土)、园地(含自留地)和“四荒地”(即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我县国土“二调”成果及二轮延包、完善二轮延包等工作所形成的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权属纠纷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基本原则。一是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权确权登记,以已经签订的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可直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二是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登记。三是民主协商。充分动员群众积极参与试点,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强行推动。四是因地制宜。根据试点地方的实际,缺什么补什么,重点查实耕地、园地和“四荒地”的权属,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五是注重实效。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将档卡资料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六是分级负责。试点工作实行县统筹领导,县直部门具体指导,乡村具体实施。  

二、试点工作范围

按照国家、省、市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在调研的基础上,决定选择在洞口镇七星村、大桥村和长塘瑶族乡实竹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试点工作从201410月开始,201412月底结束。其他乡镇要积极做好准备,逐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整理、规范土地承包档案。以《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为依据,全面清理土地承包档案,做到承包台账、承包情况登记表等资料齐全,合同、权证的内容与实际完全相符。按照“一户一页、一组一卷、一村一档、一乡一柜”的要求,收集整理经营权登记资料,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落实管理工作人员。

   (二)建立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种类和空间位置,根据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编制完善经营权登记簿。

   (三)查清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定位。核对每块承包地,确保承包合同、承包情况登记表、承包权证上的内容与实际相符。利用测绘、卫星图片等技术手段,对每块承包地进行实测定位,确定农户承包地的空间位置,绘制图样,形成农村土地地籍图,归入承包档案。

(四)绘制承包土地空间分布图。在绘制农户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图的基础上,按试点村村民小组分布,绘制全村承包土地空间分布图,归入承包档案。

    (五)做好基本农田的“落地到户”。及时与国土部门协调,对已设立永久保护标志的基本农田区块,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管理系统,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标注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建立健全经营权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料共享。

    (六)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初始登记按照实际面积登记,并注明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对下列情况开展变更、注销登记:一是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承包地面积发生变化的;二是分户、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的;三是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四是婚姻等原因导致经营权合并的;五是承包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六是承包方承包地灭失或承包农户因故消亡的;七是承包地被依法调整或收回的;八是退耕还林后取得林权证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七)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主要指“四荒地”),由当事人申请,经县经管局审核,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经营权登记,并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八)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系统。县经管局要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承包合同、权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簿信息管理系统,经营权流转管理系统和承包土地空间分布信息管理系统。

四、试点工作的大体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10月)

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月汇报工作机制、定期督查机制;印发宣传资料,召开试点工作动员会,向农民宣传登记试点的重要意义、试点内容和工作要求,引导农民依法申请变更、注销登记和其他承包方式的确权登记。培训业务骨干,学习相关政策解答,确保工作质量。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411)

开展土地承包原始资料档案清理和土地承包现状逐户调查,对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流转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确保承包台帐、承包情况登记表等齐全,承包合同、承包权证的内容与实际完全相符。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和基本工作底图。通过调查摸底,提前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初步意见。

   (三)核查实测阶段(201411-12月)

1.核查与实地测量。组织试点工作组人员、专业测绘人员、乡镇、村干部、村民代表组成实测小组,根据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和基本工作底图,组织农户等相关人员到场,对村组土地承包关系、各农户承包土地的面积、地块、空间位置进行实地清查测量,按每宗地逐户核查承包合同与实测结果的区别,做到地块、面积、合同、权证“四到户”,对四至进行空间定位,明确基本农田区块,制作承包地块分布示意图,并在图上标注承包人、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等信息。     

2.梳理与解决矛盾。对核查实测情况进行公示,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收集村民的意见,对核查实测阶段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提出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3.审核与确权登记。对实测情况和各种问题的处理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每一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种类、空间位置及边框四至;明确基本农田区块,绘制全村承包土地空间分布图;建立土地台帐,编制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薄。对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情况再次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形成正式的承包地块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县经管局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导致资料遗失破坏,还应进行异地备份。同时,乡镇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县经管局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监督平台,将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资料信息录入计算机,实行信息化管理。

   4.清理与完善程序。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对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作进一步的完善,该补发的补发,该变更的变更,该注销的注销,真正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簿完善、责任明确。

   (四)整理归档阶段(201412月)

    对承包土地清查、核实原始资料、二轮承包面积变动情况核实表、承包方案及会议记录,留镇经管站备案的登记簿、承包合同、发放到户清单,承包管理文件、制度,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清册等相关资料,装订成册,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作为永久性档案。尤其是承包合同、登记簿、测绘图、权证上的基本内容与数据必须做到“四个一致”,不能出现差错。

   (五)总结经验阶段(201412月)

   对试点工作进行认真分析,查漏补缺,形成总结报告,并书面上报省市农办、经管局及相关部门。

(六)证书发放阶段(待定)

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向农户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五、若干问题的处置意见

为便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统一掌握政策,根据我县具体情况,就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初步处置意见:

(一)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对我县2000年二轮土地承包以后,农户承包土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相关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范围,只在登记簿中登清。

   (二)流转承包地的登记。农户之间互换、转让以后的承包地,若手续齐全、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可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得给受转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对自留地、园地、自行开垦耕地的已纳入我县2000年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的予以确权颁证。对没有纳入原承包合同的,本次暂不进行确权,只登记到村组集体名下,且对这类地的统计要汇总归档。

(三)对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登记。凡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应由镇、村、组调查解决后确权登记。对矛盾纠纷较大,暂不能解决的,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形成原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待化解争议后再进行确权、公示和登记。

    (四)对于二轮承包后家庭弃耕并由集体重新安排其他农户种植的承包地登记。原承包户既没有申请放弃,又没有回来耕种的承包地,在确权时既不确权给原承包人,也不确权给现承包户,作为待定地处理。若有书面申请放弃的,村、组又没有安排给其他农民作为家庭承包地的,该土地集体收回,作机动地管理。而对于个别农户委托他人代种的,无论有无合约,都应登记确权原承包户,不得确权给代种户。

(五)统一规划整理后的承包地登记。对我县2000年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的承包土地,以及土地流转以后受转方统一规划整理的土地,由于改变了原先的沟、渠、路、坝等,使原有“四至”界限变动或消失的,如村组已按规定程序重新确认四至界限、面积,农户无异议的,按新的四至界限、面积确权登记;尚未重新划分四至界限和面积的,可以采取确权不确地的方法将相关农户的承包经营权量化确权登记。

(六)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对我县2000年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登记。全家销户的土地,收回集体,按机动地管理。家庭成员中有婚出、迁出、死亡、失踪的,仍按原面积确权登记到户。

    (七)对土地承包人去世并由子女耕种的承包地登记。若承包人单独立户,现已去世,只要其子女户籍在同一村组都应按其相应的子女户头进行确权登记;若其子女户籍不在同村,该承包人的承包地应收回集体,按集体机动地管理。

(八)对相邻农户承包地纠纷的处理。对于我县2000年二轮土地承包后出现相邻农户的承包地界畔位移较大的,待纠纷调处无异议后,再按应分承包地实测丈量确定的界畔进行登记。

(九)合并或分立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村民小组合并或分立的,维持合并或分立前村民小组面积,按规定进行登记。

(十)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登记。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该农户的家庭承包地予以收回,不参加登记。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并有固定收入,且自愿申请放弃承包田地的,该农户的家庭承包地可以收回,不予登记;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无固定收入,该户仍保留承包地,要予以确权登记。

(十一)户口迁出的承包地登记。农户全家迁入外乡并在当地取得承包责任地的,应当将其原居住地的承包地收回,按集体机动地管理,不列入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十二)婚嫁后承包地变化登记。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应按规定进行登记。若在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应将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收回,按集体机动地管理。

(十三)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而影响承包土地登记。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其承包地暂由集体视为机动地代为管理。

(十四)按当地习惯计算面积的土地登记。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折合面积、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由于档案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较大,可以按实际面积进行登记,但保留长年产量折合面积记录。对于扣除树荫、坟地、地边等习惯做法,登记过程中可以沿用。

    (十五)承包地实测中多出来的土地登记。对测量多出来的承包地登记,维持原来每户承包合同不变,多出的地记在原户头上,并按实有面积确权登记,同时将原承包合同复印件附到新权证登记档案中。

    (十六)对水冲沙压无法恢复的承包地登记。有水冲沙压的承包地仍由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

    (十七)对于国家征用、占用的承包地登记。凡被国家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收回,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核减相应面积。

(十八)村、组公益事业征用占用地的承包地登记。在村、组公益事业建设中被征用、占用的承包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由原承包户签字确认,核减相应承包地面积。

(十九)农户间私自买卖的承包地登记。凡是农户间私自买卖的承包地,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

    (二十)附属地的确权登记。附属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应分承包地以外,由于种种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农户耕种附属地收归集体所有,按集体机动地登记管理。

    (二十一)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主要指“四荒地”),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完善相关档案,其登记颁证工作,不与家庭承包土地同时进行,待家庭承包登记工作结束后再按正常程序办理。

    (二十二)登记的时效期间。本次登记的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期到期时间,统一填写为 20291230,以后待国家的具体政策出台后再统一调整。起始时间不写具体日期,原则上属于我县2000年的二轮土地承包。

六、试点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周乐彬任组长,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许又龙,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孙立志、副县长吴中华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经管局、信访局、公安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司法局、档案局、统计局、督查室、法制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洞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组织试点的各项工作。试点乡镇也要按照相关要求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扎实做好承包纠纷的调解,加大排查力度,及时化解经营纠纷。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好职责。县经管局加强政策指导,明确工作要求,完善操作规程,强化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做好承包纠纷的调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提供土地勘测情况和基本农田有关数据资料,配合经管局做好基本农田到户入证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此项工作的资金保障;县司法局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县林业局负责退耕还林土地变更为林地的衔接工作;县档案局协助做好确权登记过程资料和结果资料的规范和收集,并建立档案存档;其他相关部门要按本部门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共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三)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实测面积不与按延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

    (四)妥善解决突出问题。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要组织力量对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

(五)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县国土资源局要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县档案局对于相关部门、镇、村及农户需查阅涉及土地承包资料的,要无偿给予提供方便。同时,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试点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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