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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废水管理规范》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2018-09-19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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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政办发〔2018〕101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废水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县城乡环境卫生医疗废物废水综合治理工作,提升卫生计生系统整体水平,有效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洞口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废水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洞口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废水管理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废水的管理,有序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县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本规范,严格做好对医疗废物废水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皮防所、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个体诊所、学校(厂矿)医务室、采供血单位等。

第四条  县卫计局负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废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废水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皮防所、各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废水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废水的安全。安排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防保所)要设立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学校(厂矿)医务室的医疗废物废水的管理工作。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学校(厂矿)医务室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废水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卫生安全防护,运输工具、暂存点的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

第八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负责医疗废物废水管理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指导、检查、卫生安全防护、紧急事件处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县卫计局、环保局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将调查结果向卫计局、环保局及时报告。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县卫计局、县环保局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县卫计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省卫计委报告。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学校(厂矿)医务室应设立专用医疗废物暂存箱(桶),做好标识,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进行分类收集。按2天一次送至所属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暂存点。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医院,应设立医疗废物暂存点(处),由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分类收集,医院安排专(兼)职人员统一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医院、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应设立医疗废物暂存点(处),由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医院安排专职人员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废物的收集程序:科室指定人员分类收集,填写医疗废物登记本、称重,科室负责人双方签字。送医疗废物暂存点,由暂存点负责人再填写医疗废物登记本、称重,双方签字。处置中心派员转运时填写医疗废物转移单、称重、双方签字。

第十七条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要求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医疗废物的包装或者容器必须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志的规定》;

(二)各类医疗废物必须分类收集,不得混合;

(三)特殊性废物,如化学试剂、血压计,精、麻、毒药品等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四)感染性废物要经严格消毒处理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置;

(五)医疗器具、设备等必须毁形、防止再次利用,再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六)废物不能超过包装袋或者容器的四分之三,有效严密封口,外表有警示标志和产生废物单位、日期、分类等其他需要的说明。

(七)每天运送的工具要及时清洁和消毒。

第十八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防止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破损,防止直接接触身体。

第二十条  医疗废物暂存点的贮存设施、设备,要定期检修、更换、清洁和消毒,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废物暂存点(处)的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生活区、生活垃圾存放地,便于转运。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有专人管理。

(三)有防鼠、防蝇、防蟑螂的设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的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县卫计局指定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四条  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乱倒医疗废物。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暂存进行全程登记,经办人签名、核对。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带入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预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止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应当以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四、医院污水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医院污水是指医院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第二十八条  医院污水分为传染病医院污水、非传染病医院污水及特殊性质污水。

第二十九条  医院污水处理系统应将医院病区、非病区、传染病房、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别收集。

第三十条  特殊性质污水应单独收集。经预处理后与医院污水合并处理,不得将特殊性污水随意排入下水道。

第三十一条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过程控制、减量化原则;

(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就地达标原则;

(三)风险控制、无害化原则。

第三十二条  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应取防腐蚀、防渗漏、防冻等技术措施。各种构筑物应加盖密闭,并设通气装置。

第三十三条  医院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废渣的堆放应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第三十四条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应采取用低噪声设备和采取隔音为主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内应保持环境整洁,无污泥杂物遗洒、污水横流等脏乱现象,采取灭蝇、灭蚊、灭鼠等措施,及时清洁消毒。

第三十六条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的构筑物应处在医院主体建筑物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水电条件好、交通方便。

第三十七条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应设绿化防护带或隔离带,有严格的卫生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条  特殊性质污水应经预处理后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第三十九条  传染病房污水应在预消毒后采取二级处理加消毒处理或二级处理加深度处理加消毒处理。

第四十条  非传染病医院污水如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应采取二级处理加消毒或二级处理加深度处理加消毒。如排入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可采取一级强化处理加消毒。

第四十一条  一级处理系统出水的加氯量(以有效氯计)一般为30-50mg/L,二级处理系统出水的加氯量一般为15-25mg/L,预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其它消毒剂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应设置PH计、流量计、液位控制器、溶氧仪行装计量装置。

第四十三条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应建立检验室,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水量、PH值、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动植物油、大肠菌群数等。在接触池出口处配置在线余氯测定仪和流量计。

第四十四条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及实践操作,持证上岗。并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

第四十五条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五、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四十七条  工作人员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医疗废物污水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污水处理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发生医疗废水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带有入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体检,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不得吸烟、饮食等,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条  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污水的监督工作,对违法行为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并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管理区)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学校(厂矿)医务室由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统一管理。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




 

抄送: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解读《洞口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废水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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