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政办发〔2018〕109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
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制度,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考核确认,对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案件,以奖励的形式给予适当经费补贴的制度。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行以案定补、分级负担的原则。
(二)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的推选、聘任程序,并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纠纷,适用“以奖代补”。
(三)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矛盾纠纷达成口头协议或签署人民调解协议的,即认定为矛盾纠纷调解成功。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将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案件填入“工作台账”即《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台账》,乡镇(街道、管理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还要填写《矛盾纠纷排查分析台账》。对达成口头协议的须提供填写完整的《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和《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对达成书面协议的要按要求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案卷。
二、经费来源
1、县设立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从县财政预算的“三调联动”和“预防排查化解清明坟山纠纷”工作经费中安排。
2、省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奖励费用。
三、机构及成员
成立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联系政法工作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政协副主席任副组长,县政法委分管维稳工作的副职、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信访局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县司法局分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负责人、县财政局分管预算工作的负责人、县信访局分管办公室工作的负责人、县综治办主任、县维稳办主任、县财政局预算股股长为成员。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司法局基层股),由县司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司法局分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负责人、县司法局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县司法局基层股股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司法局计财股股长为成员,负责对全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的日常工作。
四、奖励对象和范围
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的奖励对象为主持或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非公职人民调解员。奖励范围:乡镇(街道、管理区)、村(社区)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有关部门委托,主持调处的矛盾纠纷。
五、发放程序
(一)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30日将排查化解案件的相关材料按总则(三)要求加盖调委会公章后报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区)的司法所。
(二)各司法所每月3日前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案件进行核实、汇总、卷宗归档,填写《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统计表》,并在洞口县司法局业务平台报送县司法局基层股。
(三)县司法局基层股每月5日通过洞口县司法局业务平台查询、查阅,对各司法所填报的《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统计表》进行核对,统计填写《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审批表》。
(四) 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根据司法所上报的《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统计表》和县司法局基层股统计填写的《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审批表》,对各司法所上报的调解案件书面协议、口头协议原始材料进行组织核定,核定后,再由县司法局基层股填写《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奖金发放表》,经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字后,由县司法局计财股兑现落实奖励。
六、奖励标准
简易民事纠纷(200元/件);一般民事纠纷(300元/件);疑难民事纠纷(500元/件);复杂民事纠纷(800元/件);重
大民事纠纷(1000元/件)。
七、纠纷类别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简易民事纠纷:
在调委会有登记且按有关要求填写了人民调解口头协议有关材料的口头调解的纠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民事纠纷:
(1)婚姻家庭、邻里、赡养抚养等纠纷;
(2)房屋宅基地纠纷;
(3)合同纠纷;
(4)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民事纠纷:
(1)山林、滩涂、水域等边界纠纷;
(2)赔偿、劳资纠纷;
(3)土地承包、征地拆迁、村务管理、施工扰民、计划生育、医疗纠纷等;
(4)乡级排查的重点信访案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复杂民事纠纷:
(1)跨乡镇(街道、管理区)土地、山林等权属纠纷;
(2)因各种因素引发的30人以上的群体性上访或械斗倾向的纠纷;
(3)县、市级信访部门交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和信访积案。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民事纠纷:
(1)调解100人以上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2)跨省、市、县(市、区)的土地、山林等权属纠纷;
(3)3人以上的雇工人身损害或重大工伤纠纷、调处标的百万元以上的纠纷;
(4)省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积案;
(5)其他情形的重大民事纠纷。
八、相关要求
(一)规范化调解文书应具备的材料: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人民调解申请书;
4.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5.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6.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7.人民调解记录;
8.人民调解协议书;
9.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10.司法确认有关材料;
11.卷宗情况说明;
12.封底。
卷宗必须按上述材料1至12的顺序装订。
(二)人民调解口头协议有关材料要按有关规定要求填写情楚。
(三)调解文书制作要求:
1.调查记录要求事实清楚、证据材料要求充分;
2.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3.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4.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5.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九、附则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统计表》
2、《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审批表》
3、《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奖金发放表》
附件:洞政办发109号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解读《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