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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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DKDR-2019-00005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洞政告〔2019〕8号

为加快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县城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常规燃料。

二、禁燃区的范围:雪峰街道红卫村委会-雪峰东路-金坪路-思源学校-洞口大道-移动公司-华西花园-雪峰西路-石江煤矿集资房-博雅学校-御龙湾-洞口县第九中学-洞口三桥-洞口县人民医院-华荣路-文昌加油站-裕丰花园酒店-华晟大酒店-经开路-聚福路-洞口二桥-新帝豪酒店-雪峰建材城-雪峰东路-雪峰街道红卫村委会以上节点所包围的区域,此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吨/小时锅炉燃用煤炭及其煤炭制品除外,但该锅炉需建设运行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居民、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店使用煤及煤制品,限期在2019年6月1日前改烧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其他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具体退出时限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四、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县城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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