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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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口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的通知


DKDR-2019-00006




洞政发〔201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6日

洞口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

一、总 则

1.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洞口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或国家允许的其他形式的投资。

3.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外资按投资时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下同)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4.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城市综合体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一事一议的除外)

二、投资领域

5.依据 “非禁即入”的原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只要国家没有明文禁止的项目,国内外投资者均可来我县洽谈投资。

6.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以下项目:

①现代农业(含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

②能源、交通、城乡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及教育、科技、医疗等公益性事业;

③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

④电子信息及先进机械制造、精密仪器业。

三、优惠政策

(一)项目用地

7.在本县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可依法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符合《国务院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能源、交通、公益性事业等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8.对固定资产投资不足3000万元,亩均投资额度低于120万元,且用地不足20亩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单独供地,引导进入经开区标准化厂房。

9.强化用地保障,降低用地成本。对符合我县产业导向并经省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属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的基准地价的70%确定。优化工业用地管理,将产业园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上调至10%。对产业园区厂房允许控潜节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对新建工业项目实行下限容积率。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型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批准的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对使用闲置工业用地的转移工业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转让的方式直接获得土地使用权,相关部门简化土地转让和过户程序。

优先保障产业项目用地,全县本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50%以上专项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创新工业项目供地模式,工业用地实施“净地”出让,推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年期可设置为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土地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租赁土地的单次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10.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值指标必须达到如下指标:

序号

行业名称

投资强度

(万元/亩)

亩均税收

(万元)

达产后亩均产值

(万元)

1

先进装备制造业

≥150(零部件制造)

≥10

≥150

≥180(专用设备制造)

≥15

≥200

2

电子信息产业

≥200

≥15(硅及光伏产业)

≥20(电子信息)

≥200

3

生物医药业

≥200

≥20

≥200

4

食品行业

≥150(除饮料外的农产品加工)

≥10

≥150

≥200(饮料)

≥15

≥150

5

其他产业

≥150

≥15

≥150

11.投资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超过一年不开工建设的,按土地出让金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依然闲置没有开工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财政扶持

12.切实抓好国家省、市减负降本一揽子政策的落地落实。全面落实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税费优惠政策。对国家级和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场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竣工投产并完成项目投资额达到第十条规定的投资强度的:

①进入经开区内的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等额给予企业奖扶,从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等额给予奖扶。

②新办文旅等服务性项目,自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等额给予企业奖扶,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等额给予奖扶。

③投资建设水利、能源、交通、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养老、医疗等公益性事业的,从运营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80%等额给予奖扶。

14.投资新办产品出口型的生产性企业,当年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人民币0.03元的物流补贴(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15.对引导进入县经开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实行租金与税收挂钩的政策。即租赁面积10000㎡以下、年缴税2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租金先交后奖作为奖励予以奖扶。租赁面积在10000㎡(含10000㎡)以上,年缴税在3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租金先交后奖作为奖励予以奖扶,第四年到第六年将所交年租金的70%作为奖励予以奖扶。

16.外来投资企业与本县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凡是本县企业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外来投资企业。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属国家、省、市扶持的项目,涉及国家、省政策、资金支持的,县内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向上级申报,争取的各项补贴及项目扶持资金全部给予企业。

(三)奖励

17.奖励企业纳税增长大户。对新办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连续五年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且入库税收县级财政分成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其法人按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县级财政分成部分的10%等额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

18.鼓励龙头企业引进配套企业。龙头企业从县外引进的配套企业,从配套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配套企业年缴税100万以上的按上缴税收县级财政分成部分的10%的等额奖励给龙头企业。

19.对新办工业企业,年纳“两税”额度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上缴个人所得税五年内等额奖励给本人。

20.进一步推进全民招商。鼓励以商招商,中介招商和全民招商。对引进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产业项目的,在资金到位、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奖励。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3‰给予奖励(含第17、18、19条等额税收奖励);对所引进项目为500强企业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5‰奖励(含第17、18、19条等额税收奖励)。

引资人(中介机构或中介人)所引项目达到奖励条件要求即可向县商务局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奖励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县商务局备案材料;

②投资方证明材料(引资人证明、投资合同);

③投资方在我县的注册材料;

④投资方达到实质性开工建设、投产的证明资料;

⑤需提供资金到位的银行流水和实际使用情况等相关依据。

(5)奖励兑现时间。企业建成投产后,经审查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兑现奖励。

21.乡镇(街道、管理区)、县直机关引进县外资金新办工业项目且为一般纳税人的,该项目投产后五年内,奖励乡镇(街道、管理区)、县直机关该工业项目上缴“两税”县级财政分成部分的40%。如果引进该项目的出力单位为2个或2个以上的,由这2个或2个以上单位按出力大小分配此奖励。企业落户在经开区的,经开区管委会不参与此项奖励,受奖单位、受奖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一事一议”

22.建立高效招引机制。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或500强企业项目,实行个“六个一律”:一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出面会见,一律由县主要领导联系负责,一律由专业团队代办服务,一律优先保障用地需求,一律定制“一事一议”政策,一律全过程审批效能监督。在资金到位、企业建成投产后,给予中介机构和中介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23.支持民营企业总部经济发展。对在我县新设总部的企业按实收资本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按照其首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分3年依次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由县财政承担。新设总部的企业可对高管人员给予奖励,其资金可从上述补助和奖励中列支,以高管人员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额度为最高限。对新引进的总部和重大项目,在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五)其他优惠

24.外来投资者开发建设公园、学校、医院、道路、绿地,视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可以零价或优价出让开发范围内的冠名权、空间广告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提高投资者知名度,树立投资者形象。

25.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服务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26.外来投资企业和技术人员取得科技成果的,享受我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奖励。投资法人的子女就学采取双向选择的原则安排学校上学。

四、大力优化营商环境

27.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规范审批运行,确保一次性告知到位。合并部门内部审批环节,实行部门之间并联审查;规范中介服务管理,坚决取缔“红顶中介”;推进项目审批,推行园区“全程代办”审批模式。企业投资项目实现开工前审批最多100天。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其中经开区压缩至3.5个工作日以内。探索试行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用地企业可直接开工建设,不再需要各类审批,建成投产后,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19年底前,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将环保审批办结承诺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50%;投资类项目许可办结承诺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20%。

28.规范涉企检查收费行为。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全覆盖,严格执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除外)、“企业宁静日”等规定。清理规范涉企中介收费和审批过程中的服务费,对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施检测、职业卫生评价、安全评价等涉企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服务承诺制,有收费幅度规定的,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加强对教育、医疗、电信、金融、公证、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职能边界,清理强制企业付费参加的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优惠政策的执行

29.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局、科工局等有关部门联合签审认定。

30.外来投资企业向洞口县商务局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①洞口县商务局初审材料,到现场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对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的初步优惠意见,并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报告。

②洞口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兑现,根据本规定,对商务局提出的初步优惠意见进行讨论,做出对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的最终优惠报请县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③制发《洞口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关于对×××实行优惠政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送达县级有关部门,并向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回复。

④县级有关部门按《决定》兑现优惠政策。

六、附则

31.本县内新办企业参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32.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洞政发(2016)15号文件不再执行。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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