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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加强耕地保护和利用制止耕地抛荒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DKDR-2022-00004





洞政发〔2022〕10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口县加强耕地保护和利用制止耕地抛荒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洞口县加强耕地保护和利用制止耕地抛荒的若干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3日

洞口县加强耕地保护和利用制止耕地抛荒的

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耕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长效机制,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产出率,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主要种一年生的草本植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抛荒,是指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耕地承包者或经营者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耕地没有种植作物的弃耕行为。耕地全年没有种植作物的属全年性抛荒;自然条件一年内适宜种植两季作物只种植一季,或者适宜种植两季以上农作物只种植一季或两季农作物的,属季节性抛荒。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要依照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的耕地行使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权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耕地使用的养护监督管理、中低产田土改造以及对耕地地力、环境状况的监测和评价、新开耕地质量评定及后续培肥监管,为耕地耕作者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第五条  从严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及水稻生产功能区、油菜籽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上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永久基本农田和“两区”内的耕地要全部用于种植粮油作物。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违规在“两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和“两区”耕地以及新增耕地。

对于20209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20201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两“通知”印发之后,违反“通知”精神,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第六条  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者要严格履行土地承包经营义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培肥地力,提高耕地质量。

土地承包经营者对耕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不可抗自然灾害除外),土地发包方要责令其保质保量恢复耕地,并视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鼓励新型经营主体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适度规模发展粮食生产。

种植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耕地要优先用于种植粮食。土地承包方无力耕种或外出创业弃耕的耕地,要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短期弃耕的土地承包户要限期恢复耕种,如不能自行恢复耕种的,要动员其流转土地经营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弃耕抛荒耕地。

禁止新型经营主体将流转耕地转作非农业用途。新型经营主体闲置、抛荒流转耕地一年的,按照法定权属,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勒令其复耕复种,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充分发挥农业经营建设服务平台的优势,鼓励以村为单位组织引导无力耕种或弃耕的承包方将成片弃耕抛荒耕地的土地经营权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第八条  积极妥善处置耕地“非粮化”存量问题。各乡镇(街道、管理区)可按照“先易后难、先基本农田后一般耕地”的方法,坚决落实上级安排的年度耕地恢复任务。要从严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确有需要的乡镇(街道、管理区)要统一按年度列出本辖区内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且原则上在本乡镇(街道、管理区)内落实“进出平衡”。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编制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第九条  严格管制闲置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行为。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应尽量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的,经依法批准,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原则,补充耕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占用一般耕地,确需占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粮食适度规模补贴等惠农补贴发放政策,按照“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的原则,由土地发包方将相关补贴发放给耕种者。对水田抛荒的,一律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政策性补贴资金。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得再发放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占用、损毁耕地,不得破坏耕地的耕作层土壤。

对损毁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作层土壤的,处耕地开垦费的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处耕地开垦费的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勒令其恢复耕地;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勒令其恢复耕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各乡镇(街道、管理区)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村支两委是耕地抛荒治理、耕地保护和利用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管理区)党(工)委书记、乡镇长(主任)为耕地保护和利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农业、自然资源的副职和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县委、县政府组织对耕地抛荒治理、耕地保护和利用进行常态化督查,对耕地抛荒面积大且治理整改工作滞后的乡镇(街道、管理区)、村(社区)进行严肃问责。对出现集中连片抛荒3亩以上的,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意见严肃追究乡镇(街道、管理区)、村(社区)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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