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7-31

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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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县属,中央、省、市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土地资源管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现我县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湘政发[2007]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严格对土地的管理作如下决定:

一、严格土地利用的规划计划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一)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控制和用途管制作用。各级各部门编制的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划,都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优化设计,做到节约集约用地。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所有建设项目都应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划拨供地目录》标准确定用地规模。严禁擅自扩大用地规模或改变土地用途。

(二)严格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不论何类建设项目,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县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或批准立项,县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不得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经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严禁以预审代替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和供地许可。

(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根据全县年度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按规定编制全县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等,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级各部门编制的各类规划用地总量、结构及时序安排必须与全县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相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并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县土地利用计划。凡没有提交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或当年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已经用完的乡镇,县国土资源局不得受理该乡镇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和农用地转用报(审)批手续。

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管理,加强耕地保护,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一)、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合理引导农民集中建房;建设项目的拆迁重建安置要积极推行村民公寓式安置;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低丘缓坡、“四荒地”进行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

1、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2、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及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或以农村村民名义申请报批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或其他建(构)筑物;

3、禁止在租赁土地上建娱乐休闲场所、生态园、疗养院、度假村等,或以临时用地名义圈占集体土地;

4、禁止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5、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一户一宅”制,即1个农户只允许拥有1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

(二)加强国家建设用地报批管理,严格保护耕地。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时,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要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切实负起责任,凡未达到年初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状》规定的保护目标的乡镇,要坚决追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必须严格执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不符合用地规划的,有关部门不得受理。未经省、市预审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得报批。

(三)严格执行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供应、统一管理制度。各类国家建设用地,一律执行县人民政府“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五统一”制度。严格执行征地、供地相分离制度。新征用地必须在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并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之后才能出让。任何单位(包括各类指挥部、园区、公司)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租地或以租代征等方式变相征地。未依法获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土地。

(四)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强化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管理。按照2007版《划拨土地供地目录》,除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以及规定范围内的公共或公益性事业项目或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项目用地一律以出让方式供地。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控制淘汰类工业项目用地;禁止以办工业企业的名义盲目圈占土地,或者批少占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省国土资源厅〔2005〕26号)确定用地规模,对工业企业用地要根据其产业结构、产品供求关系、投资强度等因素决定其供地数量;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或搬迁办公场所用地,原则上不得大于50平方米/人。

三、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强化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

(一)提高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不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存量建设用地的处置,凡属商业、旅游、娱乐、住宅、房地产开发、工业用地及用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原有划拨土地的转让,由其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以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价款全部上缴县财政。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拍卖和协议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和出让年限:

1、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收取出让金。出让年限为:住宅用地70年;商业和住宅综合用地50年;商业、旅游及娱乐用地40年。

2、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收取比例的通知》(洞政发〔2003〕11号)下发前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进行上市交易的,均须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出让金收取比例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10%。出让年限为40年。

3、城镇居民在原划拨的宅基地重建、新建住宅的,均须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其出让金收取比例为标定地价的25%。出让年限为40年。

4、工业企业用地出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其出让金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25%收取。出让年限为50年。

5、享受企业改制优惠政策和政府开发区优惠政策取得的出让土地,其出让金视为已交足。在首次转让时,不改变用途的只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不补交出让金;改变工业用地或公益事业用地性质的,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回。

(三)企业因改制或破产时处置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土地资产,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工业企业原划拨土地改变用途或转让的,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

2、工业企业原划拨土地,在使用权人不发生改变,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协议出让,但必须严格按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25%收取。

3、工业企业原出让土地在本文下发前已协议转让,但不改变用途的,须向县国土资源局补足当时标定地价25%的出让金才可办理有关手续。改变用途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回。

(四)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流转参照《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农村村民私宅建设用地只能在本经济组织范围内流转,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流转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依法进入土地市场交易。

(五)严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买卖国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文下发前,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已经擅自低价协议处置并已向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了申报的国有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经县国土资源局核实并依法处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按不低于相同地段土地市场价格补足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办理土地转让和出让手续;除此以外,县国土资源局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成土地资产严重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严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其划拨土地为干部职工集资建房或谋取其他利益。

(七)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要积极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多种方式充分开发利用经依法批准收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含闲置的原学校、卫生院、村行政办公用地等),盘活集体土地资产,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

(八)积极推进土地储备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水平、调节供地速度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优先收购储备、盘活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县财政要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不低于20%的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九)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闲置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每年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发建设用地批准书1年后,用地单位未动工建设或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中止建设连续满1年的,依法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闲置土地2年以上的,按规定核发闲置土地认定书,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进一步强化土地执法监察职能,从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一)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实行年度跟踪检查制度。县国土资源局要对已供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建设工程竣工后,要会同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对土地用途、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规划用途、建筑密度、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复核。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以及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强化土地执法监察职能,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工作人员尤其是执法监察人员的思想素质、政策法律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强化执法监察职能。对各类非法买卖、租用或变相租用、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会同规划、建设、监察、检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坚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从快严肃查处。

五、本文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一级事项 政策法规 二级事项 政策文件
公开时限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醪田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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