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规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等城市绿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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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处罚内容: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五)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六)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七)三个月内未能开工的建设用地或者已出让六个月以上未开发的待建地,土地使用权人未对其进行绿化覆盖的。

处罚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7月31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绿化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实施绿化覆盖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可以并处违法占用面积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各类管线、建(构)筑物等没有避让现有树木、绿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砍伐、毁损树木,或者未按照规定补植树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处罚流程:

行政处罚流程图.docx

实施机关: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市政服务
一级事项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二级事项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绿化条例》、《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公开主体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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