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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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
机构职能: 权责清单: 执法人员名单: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电话:0739-7230218 处罚决定: 救济渠道: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武冈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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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违法建设 | 二级事项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公开主体 |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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