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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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 二级事项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或者经批准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公开主体 | 古楼乡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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