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沙镇:抗“疫”一线显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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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 二级事项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公开主体 | 高沙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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