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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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提升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档次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邵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生活饮用水与医疗服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国家卫生城市八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邵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七个专业组。七个专业组分别为: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组(牵头单位: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组(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农贸市场专业组(牵头单位:市商务局),环境保护专业组(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食品安全专业组(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生活饮用水安全、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专业组(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基础设施专业组[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专业组牵头单位负责对所管辖的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指导、督促、检查和考评。

  第四条  大祥区人民政府、双清区人民政府、北塔区人民政府和邵阳经开区管委会应成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履行国家卫生城市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和日常管理、督导、考核工作。

  第五条  辖区内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办事处(乡、镇)、社区(村)也应成立相应组织,明确管理人员。

  第三章  目标任务

  第六条  科学划分市、区(含邵阳经开区,下同)管理责任,明确各区和市直各单位的职责,确立各区城市综合管理的主体地位。强化监管,充分完善城市卫生综合管理的协调合作机制,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综合管理架构和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制度保障、全面覆盖的综合管理体系,确保城市卫生综合管理常态化,城市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七条  理顺体制,创新模式,建立健全我市国家卫生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努力提升市民的文明素质,形成全市动员、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美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制定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国卫办)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考核、评比、奖惩和复审工作。

  第十条  各区应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要安排专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做好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直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认真履行本单位的职责,抓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国家卫生城市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每年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本单位的工作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各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应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落实本辖区的国家卫生城市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管理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落实,每年年底前撰写工作总结并报市国卫办备案;按时做好信息报道、报表统计、材料上报、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日常爱国卫生管理等工作。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区、各单位年度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市国卫办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对大祥、双清、北塔、邵阳经开区、七个专业组、市直和部省属驻邵各单位落实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各区各单位工作情况,并对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问责意见。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国家卫生城市监督检查考评制度,市国卫办根据工作需要每月对各区进行一次检查和通报,每季度对各区和七个专业组进行一次考评排位,定期对所有成员单位进行一次考核排位,年终对国卫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奖惩兑现。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开放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平台,加大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社会各阶层监督力度。邀请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视察。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成效、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及时曝光和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卫生宣传,引导广大市民牢固树立“家园意识”,自觉参与“国卫”管理。依托12345政府热线、数字城管平台和市民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并在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加大曝光力度。

  第六章  保障与奖惩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单位要将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定期检查和工作例会制度,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建立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新常态。

  第十八条  加大经费投入。市、区财政要将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确保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需求。要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治、卫生管理及监督、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形成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

  第十九条  加大奖惩力度。按市委、市政府奖励表彰有关规定,对当年内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圆满完成本单位相应职责和任务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将视情节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按年度累计):第一次,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第二次,对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履行应承担的职责,推诿扯皮,严重影响工作大局的人员,建议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政策法规 二级事项 法规规章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公开主体 洞口县岩山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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