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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罚决字[ 2023 ]第019号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城综罚决字[ 2023 ]第019号
被处罚人: 曾晓华
性  别: 男          年  龄:46岁     籍  贯:湖南洞口
身份证号码:432624********0037                       
住(地)址:湖南省洞口县洞绥路123号                
经查实,你(单位)在凤凰路四进十二号地段,进行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违法建筑,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洞规文昌2020-26号】,建设结构为砖混,建设层数6层,建筑基底面积120㎡,规划审批建筑总面积740㎡,计容建筑面积720㎡。
(3)、根据2021年12月24日我局接到洞口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项目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告知函》和洞口县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竣工验收综合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私宅验收2021-137号)该私宅实际建设情况:该私宅实际建筑基底面积121.5㎡,2层建筑面积167.7㎡,3-4层建筑面积331.2㎡(每层建筑面积165.6㎡),5层建筑面积172.8㎡,6层建筑面积165.6㎡,顶层建筑面积6㎡,总建筑面积964.8㎡,计容建筑面积958.8㎡,超底层建筑面积1.5㎡,超建筑总面积224.8㎡,超计容建筑面积238.8㎡。
(4)、该私宅于2018年12月开工建设,2019年9月主体建设完工。
我局于2023年6月 2 日,依法送达了洞城综罚告(听)字[2023]第(019)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如下证据佐证:      
(一)、现场勘查笔、县自然资源局违反违反规划规定情况抄告单、洞口县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竣工验收综合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项目验收2021-137号);
(二)、现场图片、影像资料、佐证材料;                                 
(三)、行政执法询问当事人签字笔录;                       
当事人曾晓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私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2023年4月6日洞口县人民政府常务【2023】第6期会议纪要精神和2023年5月31日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委会讨论意见和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超建筑底层建筑面积1.5㎡按违法建筑物工程造价100%进行没收,没收标准为1.5㎡×6层×910元/㎡=8190元(大写:捌仟壹佰玖拾圆整)。
2、对超计容建筑面积238.8㎡-1.5㎡×6层=229.8㎡按违法建筑物工程造价20%标准没收违法收入229.8㎡×910元/㎡×20%=41823元(大写:肆万壹仟捌佰贰拾叁圆整)。
3、对超计容建筑面积238.8㎡-1.5㎡×6层=229.8㎡按违法建筑物工程造价处5%的罚款229.8㎡×910元/㎡×5%=10455元(大写:壹万零肆佰伍拾伍圆整)。
合计:60468元(大写:陆万零肆佰陆拾捌圆整)。
如有其他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请当事人于 2023年6月 21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到湖南洞口县农商银行交纳罚款,缴款帐号为84011800000000017。于2023年6月21 日前履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洞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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