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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罚决字[2023]第61号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城综罚决字[2023]第61号

被处罚人: 李建奇  性别:男 年龄:41岁  籍贯: 湖南 洞口   身份证号:430525********2519        联系电话:139****5700
住(地)址:  湖南省洞口县石江镇工业街8号                                        
被处罚人: 李  翔  性别:男 年龄:36岁  籍贯: 湖南 洞口    身份证号:430525********0037       联系电话:178****6880
住(地)址:  湖南省洞口县洞口镇大正街184号                       
经查实,你(单位)在 洞口县洞口大道B地块(嘉庆路与金坪路交汇处) 地段,进行的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一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2、根据洞口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项目违法工程规划许可情况
抄告单,该私宅工程批准建筑层数6层,实际建设6层(不含屋顶梯间和隔热层),未超规划允许自然层数,超批准建筑高度1.5米,该私宅工程不允许悬挑,实建建筑2-6层正面悬挑宽度1.5米, 2至6层背立面实建建筑悬挑1.5米。该私宅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基底占地面积2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1250平方米,计容面积1200平方米;实际建筑基底占地面积200平方米,实际建筑总面积1325.33平方米,计容面积1301.28平方米。共计超建筑总面积75.33平方米,超计容面积101.28平方米。
3、李建奇、李翔私宅主体结构(六层)于2022年3月完工,框架结构。
4、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该项目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该私宅建筑与右侧建筑紧挨中间没有缝隙,超悬挑宽度部分与建筑主体连为一体,根据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拆除违法建设部分会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故认定该建筑违法建设部分为不可拆除的情形。
依据以上违法事实,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依法送达了 洞城综罚(听)告字[2023]第(61)号  ,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如下证据佐证: 巡视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询问(当事人)笔录、图片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洞口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项目违反工程规划许可情况抄告单》、《洞口县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竣工验收综合测绘成果报告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超计容建筑面积部分101.28平方米按评估价值单价2006元/㎡没收实物(101.28㎡×2006元/㎡=203167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零叁仟壹佰陆拾柒圆整。
请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8日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到湖南洞口农商银行交纳罚款,缴款帐号为84011800000000017。于2023年12月28日前履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洞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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