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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罚决字[2023]第082号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城综罚决字[2023]第082号
被处罚单位全称:袁小军 身份证号码:432624********851X  
住(地)址:湖南省洞口县城西大道
联系方式:  139****6121 
经查实,你(单位)在 洞口县城西大道  地段,进行的 袁小军私宅建设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 ,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十三条规定,属违法建筑,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洞口县城西大道袁小军私宅建设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2、该私宅于2016年6月开工建设,2016年12月主体修建完工。
3、该私宅位于洞口县城西大道,坐西朝东,建设结构为:框混结构,规划建筑层数5层,建筑总高度18.30米;底层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1008.00平方米,建筑计容总面积968.25平方米;该私宅实际建设情况:实际建设7层,建筑总高度24.50米,总建筑面积1479.74平方米,计容总面积1479.74㎡;超建2层,超建筑总面积471.74㎡,超建筑计容总面积511.49㎡。
4、该私宅已主体修建完工并装修入住,由于整栋建筑安全性,该建筑物不符合拆除条件,如对违法部分进行拆除会对当事人袁小军合法部分的建筑造成建筑安全隐患,属不能拆除情形。
依据以上违法事实,我局于   2024年  1  月  5  日,依法送达洞城综罚(听)告字[2023]第(082)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如下证据佐证:
一、现场勘查笔录、巡视检查笔录、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违反工程规划许可情况抄告单、洞口县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竣工验收综合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项目验收2023-134号)、文昌街道桔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袁小军私宅建设情况证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二、现场图片、影像资料、佐证材料;                                       
三、身份证复印件、行政执法询问当事人签字笔录、行政执法询问证明人签字笔录;    
当事人袁小军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洞口县城西大道进行建设私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作出如下处罚:
1、超建筑计容总面积511.49平方米没收工程造价的20%:511.49㎡×1160元/㎡×20%=118665.68元(大写:拾壹万捌仟陆佰陆拾伍元陆角捌分);
2、超建筑计容总面积511.49平方米处以工程造价的5%的罚款:511.49㎡×1160元/㎡×5%=29666.42元(大写:贰万玖仟陆佰陆拾陆元肆角贰分);
合计:148332.1元(大写:壹拾肆万捌仟叁佰叁拾贰元壹角)


请当事人于   2024  年  1 月 27  日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到湖南洞口农商银行交纳罚款,缴款帐号为84011800000000017。于  2024  年  1  月  27 日前履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洞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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