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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罚决字[2023]第 76号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城综罚决字[2023]第 76号
被处罚人:杨大礼  性别:男  年龄:56岁  籍贯:湖南洞口                     
住(地)址:洞口县华荣路   身份证号:432624********8739                                     
经查实,你在洞口县华荣路与文昌南路交汇处地段,进行的私宅工程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一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违法建筑, 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2、2016年6月25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编号洞规文昌2016-83]审批内容:建设结构为砖混结构;修建七层;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建筑面积1128平方米。2020年3月13日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编号洞规文昌2020-09号]审批内容:占地面积25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实际建设情况:建设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修建七层半,一层面积275平方米,夹层面积105.98平方米;二层面积308平方米,三至七层面积1447.5平方米(每层289.5平方米),八层面积230.43平方米,顶层85.7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452.63平方米,。超建2层及1个夹层,超建筑面积404.63平方米,超建筑计容面积527.63平方米实际建设情况(以洞口县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竣工验收综合测绘成果报告书数据为准),该建筑现已修建完工,属违规建筑。
3、2020年12月2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杨大礼违法超建面积390.56平方米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4日缴纳了罚款;剩余超容积面积137.07平方米未作处罚。
4、该建筑于2019年10月封顶,2022年装修完毕并入住,现已
修建完工,属违规建筑。
依据以上违法事实,我局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依法送达了洞城综罚告(听)字[2023]第(76)号,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如下证据佐证:巡视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询问(当事人)笔录、图片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洞规文昌2018-120)。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经现场勘验,该建筑物不符合拆除条件,如果对违法部分进行拆除会对当事人杨大礼合法部分的建筑造成建筑安全隐患以及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和2023年12月21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委会讨论意见和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杨大礼剩余超计容建筑面积部分137.07平方米;按工程造价的20%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1、对超计容建面积137.07㎡按违法建筑物的工程造价价款的20%的标准没收违法收入(1650元/㎡×20%×137.07㎡=45233.1元)人民币(大写)肆万伍仟贰佰叁拾叁元壹角;
2、对超计容建面积137.07㎡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1650元/㎡×5%×137.07㎡=11308.27)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叁佰零捌圆贰角。合计:56541.3元(伍万陆仟伍佰肆拾壹圆叁角)。
请当事人于2024年1月10日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到湖南洞口农商银行交纳罚款,缴款帐号为84011800000000017。于2024年1月10日前履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洞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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