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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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教育科技局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县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调查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及优先领域,负责提出重点产业技术政策;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科教兴县战略实施,协调管理全县各领域科学技术工作;组织开展教育和科技发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全县教育科技进步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提出全县教育科技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教育科技事业发展远、近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拟订教育科技体制改革政策以及教育科技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和步骤,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综合性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三)管理本部门教育科技经费。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科技经费、教育科技拨款、教育科技基建投资的政策法规;监测全县教育科技经费的投入与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港澳台以及国外政府和组织对我县的教育科技援助和教育科技贷款。指导制订并汇总上报全县各级教育科技经费年度预决算,管理全县教育科技事业经费;负责全县教育科技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负责并指导全县教育科技系统审计工作的开展;负责教育科技系统信息技术教育的开发及建设管理工作。

(四)综合管理全县的中等专业教育、幼儿教育、基础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民办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及社会力量办学的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办好在洞口县的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管理区)和各部门的有关教育工作;统筹管理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教育援助;组织和协助省、市对各类教育(学校)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环保教育、人口教育及学生军训工作。

(六)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全县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组织指导教育科技系统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科技体制需要的社会主义教育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七)负责组织实施初中、小学教师、幼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监督执行国家以及省、市关于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统一管理学校编制,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工作。

(八)统筹规划并指导全县教育科技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管理与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教育科技系统劳动工资、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落实教师的各项待遇,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负责全县教育科技系统的人才管理和流动、录用审核、教师、教育工作者和科技工作者的奖励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中专学校、科技单位以及二级机构教职工的调配、劳动工资、考核、退休、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语言文字管理及推广普通话工作;负责农村中小学教师定向培养招生工作。

(九)管理全县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和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制定毕业生就业安置政策、开辟就业市场,提供优质服务。

(十)管理全县学历教育及其他考试工作;规划指导教师继续教育、职工岗位培训、成人自学教育等工作。

(十一)统筹管理及组织全县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负责制定中专学校、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管理县教育基金会及教育系统对外交流、援助与合作工作;指导与教育有关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三)负责本局及县直教育、科技单位党的建设、宣传、统战和群团工作;负责考察、管理中心小学以上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任免、思想教育以及有关培训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纪检和教育工会工作。

(十四)负责有关国际国内教育科技援助和外国政府教育科技贷款中教育科技合作项目立项、审批后的具体管理。负责办理中小学学生资助和本县籍在校大中专学生学业贷款。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科技重点项目、统筹申报和组织实施国家、省科技重点项目,协调县科技重点项目与国家、省科技重点项目的衔接与配套;牵头组织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做好县科技重点项目的实施、管理、监督等工作。

(十六)牵头组织协调促进全县产学研结合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促进产学研创新的相关政策,负责拟定科技成果管理和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十七)主管全县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组织实施县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工作。

(十八)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县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全县创新体制建设;拟定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与政策,参与重大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推进科技人才的引进、培育工作;负责全县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评估、科技统计、科技情报信息等工作。

(十九)负责拟定和实施全县防震减灾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建设工程设防要求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本地防震减灾工作;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负责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站管理、地震监测台站建设和地震震情、灾情收集上报工作;开展地震行政执法。承担地震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十)研究制定全县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协调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实施和执行中的重大政策问题;组织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涉外应对、维权援助机制;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方针,负责组织专利技术的申报、实施和保护工作;加强产学研结合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全县科技创新。

(二十一)负责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拟定全县科普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科普计划。负责省、市科普基地和示范基地认定的推荐申报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县科普工作。

(二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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