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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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和敬老院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指导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协调跨省、市、州及跨县(市、区)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一)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拟订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县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全县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三)贯彻执行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推进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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