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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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文化、艺术、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按权限负责文体广电新闻出版(版权)领域的行政审核、审批、许可、复议和监督工作。指导监督本行业的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三)推进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指导公共文化体育产品生产;组织实施全县公共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重大工程、重大活动;指导协调全县重点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设施建设。

(四)指导和管理全县文学艺术工作,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重点扶植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承担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

(五)指导、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指导、管理全县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美术馆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管理全县博物馆(纪念馆)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普及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全民阅读推广活动;负责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的前置审核工作;指导、监督管理非公有性文化机构和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

(六)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工作,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协调区域性体育事业的发展;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

(七)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组织管理体育训练、体育竞赛、体育科研、运动员队伍建设;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负责全县青少年竞技体育人才的培训和输送。

(八)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市场;负责对全县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初审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负责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负责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发行前置审核、报批工作。

(九)拟订全县文化体育市场发展规划,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要案督办工作;承担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管理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监督管理全县文物的保护、管理、利用和执法工作。

(十一)指导、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事业,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重点设施、重大活动;负责监管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的内容、质量及传输、监测、播出等进行监管;负责监督全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安装与接收;负责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和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进行监管;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县广播电视台的宣传、发展、传输和覆盖等重大事项。

(十二)管理全县出版事业及印刷行业,负责对全县新闻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全县出版物内容、印制和发行的监管;制定全县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县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审核、审批和监管;指导对全县出版物和印刷复制业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负责对全县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和涉外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加强软件正版化管理。

(十四)负责全县新闻单位记者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负责报刊社驻本县记者站和分支机构的监管。

(十五)指导全县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承办全县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院线工作和外商投资影院的设立与变更的审批和年度审核工作;指导全县农村、社区公益性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十六)指导、协调全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领域产业的建设和发展,制订产业发展规划、推进产业交流与合作,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县动漫、游戏、文化创意、体育产业、体育赛事等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工作。

(十七)指导、协调全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领域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相关技术标准,推进科技信息建设并监督实施。

(十八)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活动。

(十九)指导全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职业教育及行业社团工作,制定全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工作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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