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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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DKDR-2022-01002

洞政办发〔2022〕10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洞口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洞口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国粮粮2020191号)和《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全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承储县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粮食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省、市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保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第二章 轮换方式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先进先出并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储存品质不宜存的,必须及时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常储常新、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轮换。每年轮换数量一般为储备粮食储存总量的30%至40%。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县级储备粮轮换的计划、政策管理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监管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承储企业为组织实施轮换活动的主体责任单位。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所需政策性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根据县人民政府轮换计划和收购方案向其开户行农业发展银行洞口县支行申请贷款。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和价差损失由县财政局据实拨付至承储企业。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第十一条 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水分杂质减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分杂质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食出清后核销。核销水杂减量后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

承储企业应当在一个货位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核算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数量;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损耗产生的储存亏损由县财政局据实拨付到承储企业,超耗产生的储存亏损由承储企业承担。

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入库检验、入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轮换架空期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延长至6个月。承储企业要多方筹措粮源按时完成轮换补库任务。

第三章轮换程序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根据粮食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于每年2月底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当年县级储备粮轮换的书面申请,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后及时将轮换申请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在3月中旬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文件要求,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到严格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强化储备管理信息化工作,健全信息监控网络,做到轮换全程管控,确保计划如期完成。承储企业特殊情况需延期轮换的,需按程序审批。未经批准自行决定轮换的,视同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出库主要通过省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入库后,承储企业应当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洞口县支行提出入库确认验收。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洞口县支行业务监管人员应当及时核查轮换入库的粮食品种、质量、数量等,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验收确认。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轮入不得租赁和委托其他企业库点储存,或者储存在不符合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房,否则不予轮换确认,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储存安全。

第四章 质量检验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检验工作按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执行,实行“先检后收、分仓储存”,经整理不达标的,不得入库。储存期间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县级储备粮实行出库检验制度,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报告随货同行。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的质量确认以粮食质量检验结果为依据,轮入的粮食,应当是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为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规定。

第五章 职责及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职责是:

(一)负责县级储备粮日常轮换管理工作,拟订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拟订相关粮食管理规定;

(二)组织县级储备粮入库质量、数量验收和出库质量检测;

(三)在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组织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

(四)检查评价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购销政策执行、轮换运作管理等,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五)督促承储企业建立和管理县级储备粮轮换台账;

(六)督促承储企业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求,按时报送购销数量、轮换进度、库存规模、质量安全等信息;

(七)在每年年底组织承储企业主管部门开展财政补贴绩效自评,并报送县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及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时拨付县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轮换价差和损失损耗资金;

(二)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定期对县级储备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根据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绩效自评报告结果适时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四)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发展银行洞口县支行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入库品种、质量、数量进行验收确认。

第二十三条 农业发展银行洞口县支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根据承储企业的县级储备粮规模及轮换计划等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收购所需信贷资金;

(二)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信贷资金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法律政策规定,规范轮换运作,按时完成轮换任务;

(二)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全责;

(三)规范建设储备粮管理信息网络,安装固定视频监控设施设备,纳入全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及时上传储备库存、轮换信息,实现储备管理信息应用规范化和数据标准化;

(四)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规定,明确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负责储备统计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单独设立储备粮台账(包括出入库粮食购销合同及凭据)等有关资料,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在出库、购入新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取消承储资格:

(一)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二)擅自租赁或委托其他企业库点承储地方储备粮;

(三)虚报、瞒报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

(四)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霉坏变质;

(六)以县级储备粮或存储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土地对外进行抵押、担保、质押或者偿还债务的;

(七)县级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未分离;

(八)采用一粮多用、低价购进高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报轮换数量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等财政补贴;

(九)转包地方储备粮计划任务;

(十)不执行、不按照要求执行年度轮换计划任务,或者下达年度轮换计划任务后随意申请延期轮换;

(十一)不执行、不按照要求执行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所指县级储备粮包括稻谷、玉米、小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17年4月19日起印发的《洞口县级储备粮销售办法》(洞政办发〔2017〕48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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