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相关政策解读
一、集中参保期:2024年9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二、筹资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400元/人,人均财政补助不低于670元/人。集中参保期参保的,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集中参保期外参保的,按照个人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缴费。
不同于以往,2025年居民医保参保有了大的改变,居民在集中参保期外可以参保,但是超过2024年12月31日再缴费,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400元+财政补助670元=1070元(新生儿等特殊群体除外),并设3个月待遇等待期(按90天计算)。
三、困难群众缴费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费;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保资助50%,个人缴费50%。
需要提醒的是,困难群众只有在集中参保缴费期才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参保期外参保的不能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参保期外动态新增的困难群众年度内不能享受参保资助,下一年度纳入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
四、待遇享受期
1.集中参保期参保的,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集中参保期外参保的,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按90天计算)。
比如:居民在2025年1月1日缴费的话,2025年4月1日之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五、两大激励机制
连续参保激励,自2025年开始,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至少1000元;零报销激励,当年医保基金零报销的,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至少1000元。累计提高总额可达8万元。
比如:2025年参保且零报销,则2026年能积累零报销激励额度;2025—2028年连续参保,2029年参保能积累连续参保激励额度。
六、两大约束机制
固定待遇等待期,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参保后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按90天计算);
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断保一年,变动待遇等待期多增加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需特别注意,待遇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比如:1.一个人连续6年未参保,再次参保的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固定等待期+变动等待期(断缴年份-1)=8个月,再次参保后8个月才能享受报销待遇。若缴纳2年的费用,则等待期缩短为6个月。但由于他连续断缴超过4年,即便修复,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加起来最少也要6个月。
2.一个人2025年、2026年连续2年未参保,2027年再次参保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等待期,缴费参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即,2027年缴费费用为:2027年个人缴费标准+补缴2025年、2026年费用(按2027年个人缴费标准),变动等待期通过缴费修复,2027年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固定等待期,2028年持续参保的话,待遇享受期恢复为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七、参保后待遇保障
居民医保费一年缴纳一次,不论身体好坏、年龄大小都可以参保。参保后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享受当年度的普通门诊待遇、“两病”专项保障待遇、慢特病门诊待遇、双通道药品保障待遇、生育补助待遇、基本医疗住院待遇、大病保险待遇。
(一)门诊报销政策
门诊有普通门诊、两病门诊、慢特病、双通道门诊4种模式,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1.普通门诊依托市域内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70%,年度内支付限额不超过420元;2.糖尿病和高血压“两病”门诊依托市域内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支付比例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患者360元、糖尿病患者600元,同时使用降血压、降血糖药品,年度最高支付限额960元;3.慢特病门诊待遇,自2023年9月1日起,全省统一47个病种范围,费用限额内按70%比例支付;4.双通道药品保障待遇,参保居民可按规定申请使用双通道药品,目前我省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共有226个,支付比例60%。
(二)住院报销政策
住院可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政策。
1.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报销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梯次下降,基层医疗机构85%、一级医疗机构82%、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5%、省部属医疗机构60%。年度支付限额为15万元。
2.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住院总医疗费用剔除医保目录外的全自费费用、基本医保已报销费用后,剩余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1.6万元以后,分四段累计报销,封顶线40万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减半,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3.医疗救助待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可申请享受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包含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再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
救助类型 | 救助对象 | 起付线 | 救助比例 | 年度最高支付 限额 |
门诊 | 一类救助对象 | 不设起付线 | 90% | 8000元 |
二类救助对象 | 1000元/年 | 50% | 8000元 | |
住院 | 一类救助对象 | 不设起付线 | 90% | 90000元 |
二类救助对象 | 1200元 | 70% | 70000元 | |
三类救助对象 | 6000元 | 50% | 50000元 | |
困难退役军人 | 年度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标准提高10%比例 | |||
再救助 | 一类、二类、三类救助对象 | 6000元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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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疾病救助 | 一类、二类、三类救助对象 | 10000元 | 60% | 200000元 |
备注:1.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3.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