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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规划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

DKDR-2026-12001

洞城发〔20264

关于印发《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规划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二级机构: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近年来出台和修订的规划领域法律法规,以及我县规划执法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规划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8日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规划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公平公正,确保同案同罚。严格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作出处罚前,应先行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将纠正违法与法治教育贯穿始终,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形认定

积极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对违法行为是否能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及情形性质进行认定,对违法情形、性质无法确定,或未经县自然资源局认定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保执法流程合法合规、认定精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1)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

2)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未擅自新(改、扩)建独立建筑物、构筑物,仅对原有建筑进行内部装修、局部改造,不改变项目用地性质、不突破原规划条件,不影响公共安全、相邻建筑安全及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等强制性标准,不侵占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符合《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相关规划管控要求。

3)其他经县自然资源局认定,未违反城乡规划核心管控要求,不损害公共利益、不侵害相邻合法权益,通过补办相关手续、局部整改、规范使用等方式,能够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轻微违法建设情形,参照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其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本规则第六条执行;改正措施的具体要求、期限,由县自然资源局结合违法建设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按期完成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转入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1)《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2)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破坏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

3)严重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4)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三)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违法建设未超过规划许可的标高、尚未形成建筑物及构筑物,在接到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相关文书后,能够及时停工,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自行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九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七条相关不予处罚规定。

2.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①违法建设部分面积未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的;

②在接到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相关文书后,能够及时停工、按期改正,自觉服从执法管理的;

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且积极配合执法查处工作的,契合《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八条从轻处罚相关情形;

④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与原审批效果差异较小,符合规划整体要求的;

⑤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⑥涉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整改后符合规划要求的;

⑦不影响相邻权、未对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经整改后符合规划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①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上不超25%的;

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不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③擅自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经整改后与周边环境不产生冲突的;

④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影响相邻权,能够及时改正的;

⑤改变建设工程的性质及内部布局结构等,未对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造成严重影响的;

⑥擅自改变建设工程定位红线位置,但情节轻微,不涉及地界、消防、日照等要求。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9%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①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25%以上的;

有连续进行违法建设行为或拒不履行相关职能部门送达的相关文书

③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突破规划控制指标进行扩建、改建、移位,对市容景观、公共利益、相邻权等影响较为严重,经检查发现后,能够进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能独立使用、结构完整的单栋建筑,与周边建筑不连为一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需并处罚款的,按以下规则计算:

①违法建设部分面积不超过5%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②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5%以上不超25%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9%以下的罚款;

③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25%以上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第四条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一)处罚依据

1.《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十五日内不自行拆除的,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且该建设处于基础施工状态,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且该建设处于尚未竣工状态,对规划实施有一定影响,但可通过拆除及时消除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6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且该建设已处于竣工状态,对规划实施造成明显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6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但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完成整改,主动消除违法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6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拒不整改,对规划实施造成持续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6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批准期限,并超出相关行政机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的。执法部门应当依法送达《责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限期拆除时限及陈述、申辩权利。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不拆除的,对规划实施有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6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批准期限6个月以上不拆除的,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且经催告后仍不拆除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6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补报,逾期1个月以下不补报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补报,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不补报的,对规划管理工作有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补报,逾期3个月以上未补报的,对规划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且经催告后仍不补报的

处罚标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确定:确定违法建设工程造价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考量工程中标价格、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已竣工的,按竣工结算造价确定;未竣工的,按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对造价存在异议的,按照邵阳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确定,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造价难以确定的,联合住建、自然资源部门及相关专业评估机构共同评估确定。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严格实行违法行政行为问责制,严格遵循《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使裁量权的行为依法予以撤销,强化执法监督。

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若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本规则及上级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执法行为规范有序。

第九条 本规则由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若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范有修订的,按照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执行;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施情况及最新法律规范修订完善,确保规则的适用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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