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通告
DKDR-2025-00003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通告
洞政告〔2025〕41号
为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防治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大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禁烧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湘环发〔2025〕38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限烧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秸秆禁烧区范围
秸秆禁烧区是指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耕地区域。禁烧区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特征,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秸秆露天焚烧。对经检疫确需通过焚烧处理病虫害的秸秆,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有序焚烧。
秸秆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
(一)总体禁烧范围
1.洞口县人民政府所在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2.怀邵衡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3.沪昆高速、洞新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4.G320、G241国道以及S334、S248、S245、S243省道共计6条国(省)公路干线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5.除上述范围外主要的集中连片耕地;
6.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耕地。
(二)具体禁烧范围
1.文昌街道、雪峰街道、花古街道、水东镇、石江镇、竹市镇、醪田镇、高沙镇、黄桥镇、茶铺茶场管理区境内全部耕地禁烧。
2.山门镇:松坡社区、黄泥江社区、大毛村、毛坪村、龙池村、洪龙村、大合村、大斗村、黄泥村、路边村、荷竹村、楠木村、秀云村、楠溪村、小花村、横溪村、山门村、水口村、双溪村境内全部耕地禁烧。里仁村、清水村、岩塘村境内部分耕地禁烧。
3.岩山镇:南景村、东田村、石仁村、阳家山村、月塘村、青桥村、菱角村、岩山村境内全部耕地禁烧。
4.月溪镇:管竹村、洪溪村、江现村、栗山村、鸿程社区、月溪村、欧溪村境内全部耕地禁烧。姜支村、禾力村、丰阁村、黑岩村、三溪村、白羊村境内部分耕地禁烧。
5.杨林镇:芭蕉村、新合村、草塘村、坝上村、破刀村、塘下村、山下村、坪阳村、杨林村境内全部耕地禁烧。峨峰村、锁口村境内部分耕地禁烧。
6.毓兰镇:凤凰社区、赤竹村、十字村、卧龙村、大坨村、联家村、石桥村、南冲村、双桂村、侯家村、桥头村、新江村、广育村、四合村、栗山村、杨柳村、梅田村、瓜铺村、里鱼村、毓兰村境内全部耕地禁烧。凤溪村境内部分耕地禁烧。
7.江口镇:雪峰社区、花溪村、桃田村、畔上村、江口村境内全部耕地禁烧。平安村、红桥村、高山村、田胜村境内部分耕地禁烧。
8.石柱镇:塘湾村、墨砚村、坎上村、东政村、黄双村、青山村境内全部耕地禁烧。兰河村、石柱村、东风村境内部分耕地禁烧。
9.花园镇:红军桥社区、西中社区、桂花村、鸬鹚村、木井村、新兴村、乐群村、高坪村、黄金村、龙头村、马家村境内全部耕地禁烧。花园村、燕岭村境内部分耕地禁烧。
10.古楼乡:仙人村境内全部耕地禁烧。
11.桐山乡:九龙村境内部分耕地禁烧。
12.渣坪乡:客溪村、舒家村、大叶村、沙洞村、大坪村、渣坪村境内部分耕地禁烧。
13.罗溪瑶族乡:大麻溪村境内全部耕地禁烧。铁山村、安顺村、宗溪中村、崇阳坪村、小麻溪村、罗溪村境内部分耕地禁烧。
14.长塘瑶族乡:林家村、大公村、老艾坪村、山龙村、长塘村境内全部耕地禁烧。双峰村境内部分耕地禁烧。
二、秸秆限烧区范围
秸秆限烧区是指禁烧区以外的耕地区域。限烧区内,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大气污染、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前提下,由村(居)民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村(居)民委员会汇总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数量并上报所在地乡镇(街道、管理区)审核确定。乡镇(街道、管理区)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充分考虑气象条件、焚烧地点和方式,以村为单位开展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
限烧区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1.限烧区及下风向区域相关城市实测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2.预测限烧区内相关城市未来48小时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3.限烧区内18:00至次日9:00的夜间时段;
4.限烧区内出现小风(小于2级)、静稳、逆温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
5.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三、处罚规定
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秸秆且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露天焚烧秸秆引发的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职责规定
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发改、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交通、应急、林业、科工、住建、公安、城管、教育、气象、宣传等部门单位组成的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管理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内综合利用和秸秆违法焚烧重大事项。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和有序焚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协调各乡镇(街道、管理区)、各相关部门做好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联防联控;县城管部门负责建城区露天焚烧行为监管与查处;县气象部门负责气象预报,精准研判,及时推送气象信息至相关部门;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管控的相关工作;乡镇(街道、管理区)负责监管本辖区内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管控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管理区)和村(社区)基层组织作用,加强联防联控,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层层落实秸秆禁烧责任,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农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要带头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五、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洞口县秸秆露天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的通告》(洞政告〔2024〕84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