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机构地址:洞口县文昌街道双洲路15号
负责人:蒲 明
邮编:422300
电话:0739-7230218
上班时间: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管理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研究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有关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户外广告等方面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县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绩效评估;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管理工作。
四、负责县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市政维护经费的计划制定、监督专款专用,以及市政维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五、负责县城区排水、污水处理运行管理工作。拟订城市排水、污水处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县城区容貌、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城市容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政策和标准,指导监督县城区市容秩序管理工作和容貌景观提质标准。
七、负责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县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审查。
九、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规范;承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培训教育;负责制订城管执法责任制,信息共享、部门联系、司法衔接、投诉举报等制度;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普法教育和宣传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城管综合执法裁量权基准和城管执法“三清单”。
十、在县城区范围内,依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十一、在县城区范围内,集中行使下例行政处罚权:
1.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杈。
4.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管理方面城区范围内违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城市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城市公共管理域的行政处罚权。
县城管执法局可以实施与上述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二、制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科技发展、信息化建设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城区数字化城管平台建设、营运和维护管理。
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洞口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警察大队、县水利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在城市菅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职责分工。(1)在县城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县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上述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2)在县城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行政处罚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划转到县城管执法局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依据“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仍要履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