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行政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名称 |
主要法律依据 |
提交部门 |
提交材料 |
审核部门 |
审核重点 |
审核期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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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裁决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1.《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政府采购股 |
1.投诉处理决定情况说明;2.投诉处理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明资料;4.投诉人、被投诉人围绕投诉事项举证资料;5.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投诉书、授权委托书、质疑答复函、质疑书、与投诉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
税政法规股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28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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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税政法规股 |
1.申请单位的声明材料,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的声明。声明应套用函头纸打印,落款单位名称、时间并加盖公章;2.单位申请书;3.投入人的声明材料,投入人(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4.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5.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6.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
税政法规股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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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1.《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财政监督股、会计股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股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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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
财政监督股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股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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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
财政监督股、会计股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股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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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或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制度的处罚 |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六十二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
财政监督股、会计股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股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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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财政监督股、会计股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股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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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谈判(询价)小组成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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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股、政府采购股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股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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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四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本通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财政监督股、会计股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股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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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1.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
财政监督股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股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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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公司违规设账、生成会计帐簿、委托代理记账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财政监督股、会计股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股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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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1.《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财政监督股、会计股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股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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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不严格按照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拒绝国家职能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
财政监督股、会计股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股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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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财政监督股、会计股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股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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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政府采购中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
财政监督股、政府采购股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股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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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公司不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财政监督科、会计科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科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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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拒绝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财政监督科、会计科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科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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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财政监督科、财政事务中心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科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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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企事业和个人违反规定骗取、滞留、截留、挪用、使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财政监督科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科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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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财政监督科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科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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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十一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
财政监督科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科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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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财政监督科、会计科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科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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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三)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5.《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
财政监督科、政府采购科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科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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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评审专家存在未按照程序评审、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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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科、政府采购科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科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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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等违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规定情形的处罚 |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四十条 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 (一)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 (二)企业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企业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的; (四)企业取得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企业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对外投资、赊账经营、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六)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权益的; (七)国有股持股单位、中方出资者或合作者及其委派的股权代表与他人串通,损害国有资本权益或者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的; (八)企业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超过180天的。 |
财政监督科、会计科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科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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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罚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9〕第101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4号)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5〕第658号)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财政监督科、政府采购科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科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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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擅自采购进口产品,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处罚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二)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
财政监督科、政府采购科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科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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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财政监督科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电子文本);3.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5.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税政法规科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收到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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