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2.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3.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4.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5.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一、汽车报废更新
(一)活动时间
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补贴对象
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个人消费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补贴范围
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自《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发布之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四)补贴标准
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五)实施方式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二、汽车置换更新
(一)活动时间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二)补贴对象
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个人消费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补贴范围
1.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湖南省内转出(不含变更登记,不含报废)本人名下的家用汽车,并在湖南省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家用乘用车新车的。转出的旧车必须是本人名下小型轿车或小型普通客车,购买的新车必须是小型、微型(九座以内)家庭自用的非营运客车(含皮卡)。
2.转出的旧车应当于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含当日)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旧车登记信息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注册时间为准;旧车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购买家用乘用车新车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以上时间均需在活动有效时间内。
3.个人出售旧车时必须出具由湖南省内注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营主体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登记注册地必须在湖南省。
4.所购家用乘用车新车已经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办理行驶证;购买燃油车乘用车还需完成购置税缴纳。
5.申领人、转出旧家用汽车车主、购买新车车主、交强险被保险人、完税证明纳税人须为同一人。
6.所有参与此次促销活动的旧车转出、新车购车交易,必须开具合法、真实、准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金额须如实反映旧车转出全款、新车购车全款。如旧车发票转出金额低于2500元,需提供佐证材料,包括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交易合同、付款凭证,买方为企业的,需提供买方营业执照。
7.活动期间,每辆旧车仅限转出并参与一次补贴申领,参与者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等任何方式规避限制,在活动期间已申领过补贴的二手车,不得再次申领。
8.活动期间,同一辆新车不可同时申领报废更新补贴和置换更新补贴。
(四)补贴标准
1.申领人通过全部审核流程后,根据车辆类型和价格分档予以补贴,补贴以云闪付电子红包形式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注:①车辆价格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含税价格为准。②每位申领人在活动期买一辆新车并转出一辆旧车仅限申请一次补贴,单次限申请一台乘用车新车补贴。
2.对已参加2024“惠购湘车”省级置换更新并领取补贴的消费者,按本轮置换更新补贴标准补齐差价,但该消费者的同一辆新车已申请了中央报废更新补贴的除外。对于2024年4月24日至今所购新车未参加中央报废更新补贴和2024“惠购湘车”省级置换更新补贴的消费者,符合本轮置换更新补贴条件的,可申请本轮置换更新补贴。
3.补贴资金按照申领人申领时间先后顺序先审先放,名额先到先得,发完即止。
(五)服务机构
省商务厅通过公开评选方式确认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云闪付)为本次活动实施的服务机构。
(六)实施方式
符合本轮置换更新补贴申领条件的个人于2024年9月20日10:00至2025年1月10日24时期间登录云闪付平台“惠购湘车”补贴申请入口提交申请。材料提交后,需自主登录云闪付平台及时查看审核状态。逾期未申领或因申领资料不齐全、不清晰、不真实等原因导致审核未通过的,均不予补贴。
申请补贴所需资料如下:
1.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申领人转出本人名下旧家用汽车,提交二手车经销商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类型须为小型轿车或小型普通客车)照片。
3.申领人名下旧家用汽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主页照片。
4.购买家用乘用车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
5.购买家用乘用车新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机动车行驶证》)照片。
6.购买燃油乘用车新车还需提交车辆购置税缴纳凭证照片。申请资料中的图片信息须完整、清晰且无修改痕迹,否则将退回申请。
(七)审核程序
1.自申领人提交申领材料之日起,由相关部门和平台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领人可通过申领平台实时查看网上审核进度。
2.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申领人,在网上审核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放电子红包至申领人云闪付账户。
3.对需要完善资料的申领人,由平台在网上审核时说明理由。因资料需要完善退回的,申领人需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同时,必须在活动有效时间范围内。
(八)电子红包核销规则
消费者可在平台APP—“我的红包”中查看本次湖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电子红包。消费者在平台APP可受理的线上、线下商户及平台APP内商户使用,可使用电子红包抵扣订单金额,具体以支付结果为准。电子红包具体使用规则如下:
1.1元电子红包可抵扣1元人民币订单金额。
2.订单金额满0.01元时,方可使用电子红包,抵扣订单金额时需至少支付0.01元。
3.电子红包不可用于转账、提现、购买活期或者其他理财产品等。
4.电子红包具体使用规则以最终活动页面为准。
(九)其他说明
1.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如发生不可抗力等,活动主办方根据实际情况对活动规则进行变更或调整,相关变动或调整将公布在活动页面上或以合适的方式及时通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3.本补贴方案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01活动时间
2024年9月6日至12月31日(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02补贴对象
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个人消费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03补贴范围
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含冷柜、冰吧)、洗衣机(含洗烘一体机、干衣机)、电视(含投影仪)、空调(含挂壁式空调、立柜式空调、中央空调风管机、中央空调多联机、中央空调天花机)、电脑(含台式机、笔记本电脑)、热水器(含壁挂炉、电热水器、小厨宝)、家用灶具(含电磁炉、集成灶)、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
04补贴标准
产品销售(成交)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成交)价格5%的补贴。没有规定能效或水效的产品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成交)价格的15%。全国范围内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05服务机构
省商务厅通过公开评选方式确认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云闪付)为本次活动实施的服务机构。
06实施方式
消费者通过云闪付APP进入“湖南节能家电”小程序,进行线上实名认证,完成资格核验后领取家电补贴券,在参与企业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家电产品,按产品销售价格享受相关比例折扣。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07参与企业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可会同相关单位征集参与企业,报省商务厅备案。参与企业名单通过市州商务部门官网和服务机构APP向社会公告。
1.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的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均可参与本次活动。
2.参与企业须依法登记注册,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参与企业应提供废旧家电估值、交易、回收、换新全链路和“送装拆收”一体化服务,具有防范骗补、套补等行为的能力,具有规范的出入库管理机制。网点应辐射到县(市、区)或具有配送到乡、镇的能力。
4.参与企业应在活动开始前向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近期参与活动商品的单台平均成交价格,并承诺活动期间商品销售价格不超过平均成交价格。
5.鼓励参与企业提供配套优惠活动。
08消费者参与规则
1.消费者在湖南省14个市州公布的符合条件的参与家电零售商处购买补贴范围内家电即可享受。
2.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应当单独支付结算,销售发票须开具给消费者本人。
3.如发生退货情形,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不包含补贴资金,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如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以后,由参与商户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退还国库。
4.消费者交售的废旧家电应有机壳、电机(压缩机)、线路板、供电电源等核心部件,回收价格由消费者与销售企业(回收企业)协商确定。
09活动要求
1.各市州要一视同仁支持线上、线下渠道,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统筹处理好“交旧”和“换新”的关系,督促参与企业将回收的废家电交与正规拆解企业。
2.节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全省统一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各市州不得使用财政资金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另设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
3.鼓励各市州以“企业叠加让利”方式,创新活动模式,指导本地区制造、销售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同步叠加优惠活动,提高活动吸引力,扩大活动覆盖范围。
4.各市州需保证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资金。本次活动的资金使用情况将作为今后活动和相关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考虑因素。
10其他说明
1.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如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活动主办方根据实际情况对活动规则进行变更或调整,相关变更或调整将公布在活动页面上或以合适的方式及时通知。各市州设立节能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咨询渠道,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伪造、编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截留、挪用、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本补贴方案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01活动时间
2024年9月6日至12月31日(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02补贴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
1.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个人消费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活动时间内,在湖南省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交回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电动自行车新车。交回旧车时间以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出具的电动自行车回收证明时间为准,购买新车的时间以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开具时间为准。
3.新车在补贴适用时间内按规定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上牌手续。
4.交售旧车的个人消费者,须与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为同一人。
5.按程序成功申报并经审查要件齐全属实。
03补贴标准
1.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按照申报补贴材料的相关要求和申报渠道主动予以申报,并按程序审核通过后,对每辆新车给予500元定额资金补贴。每个消费者活动期间享受1次补贴。
2.每交售1辆旧车的,限补助其购买的1辆新车,鼓励消费者“早交售、早补贴”。活动期间,每辆旧车仅限转出并参与1次补贴申领,参与者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等任何方式规避限制,在活动期间已申领过补贴的旧车,不得再次申领。
3.本补贴政策所指的电动自行车新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即: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04补贴申领要求
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应于2025年1月10日24时前进入我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网上申报系统(进入方式另行发布),清晰、完整、准确提交以下材料。
1.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个人消费者有效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购买新车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照片。
3.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个人消费者有效银行借记卡账号双面照片、开户行信息。
4.购买新车的整车编码、蓄电池类型(锂离子蓄电池或铅酸蓄电池)。
5.带号牌的新车照片。
6.交售旧车的上牌信息截图或照片、回收证明(见附件)。回收证明由电动自行车销售的商户出具并加盖公章,仅回收带号牌号码的旧电动自行车,不带号牌号码的旧电动自行车不在补贴范围之内,不得出具回收证明。
7.交售旧车的整车编码、蓄电池类型(锂离子蓄电池或铅酸蓄电池)。鼓励各类支付平台、电商平台等加强政策宣传,并在其首页设置政策申报链接,方便消费者参与活动。若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05补贴审核程序
1.各市州商务部门细化审核程序和层级,会同公安、税务部门等有关单位,自申报对象按期提交齐全、清晰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申报对象可适时查看网上审核情况。
2.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将在网上审核通过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资金。
3.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由各市州商务局会同本地公安、税务部门在网上审核时予以说明。
06建立商户负面清单制度
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的商户如存在以下等行为,消费者可反映至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进行处置或移交相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商户不得继续参与本次活动。
1.对消费者享受补贴政策增设任何附加条件。
2.消费者在商户购买的新车不能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上牌手续。
3.未设有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暂存废旧车辆和蓄电池的区域。
07有关工作要求
1.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将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纳入“2024消费促进年”活动安排,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对消费者给予叠加优惠。
2.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设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咨询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确保以旧换新政策惠民利民,助推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
3.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禁止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以各种方式骗取补贴资金行为,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本补贴方案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01 补贴范围和标准
1.对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鼓励结合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每辆车平均补贴6万元,其中,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各地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安排的补贴资金和下达的绩效目标,制定本地补贴标准。
2.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
02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1.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
2.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
3.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
4.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交截止日期可视情延长至2025年1月15日。
5.申请人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及时进行审核、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5年2月10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6.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01 实施时间及范围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文件印发之日(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资金标准,具体标准按交规划发〔2024〕90号文件执行。
(一)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二)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一)中报废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三)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02 报废更新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对报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审核,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公安交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
(一)资金申请。
申请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二)材料审核。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级部门要求进行审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三)资金拨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月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提出资金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01 扩大报废补贴范围
各省可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9个农机种类基础上,聚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不超过6个机具种类新增纳入报废补贴范围。新增纳入报废补贴范围的机具种类,按《通知》规定测算确定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2万元。
02 提高报废补贴标准
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报废并更新购置采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3万元提高到6万元(详见附件)。除20马力以下拖拉机外,对只申请报废不新购置的,继续执行《通知》规定的报废补贴标准。对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提交报废补贴申请的,按调整后的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补齐差额部分补贴。
03 完善回收拆解工作流程
各省要结合实际,针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可能带来的监管困难和实施风险,进一步优化完善农机报废回收拆解工作流程。对于各省新增纳入报废补贴范围的农机种类,要充分利用好现有回收拆解体系,做好对新增报废农机种类的回收拆解工作;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要在确保报废设备唯一性及数据安全等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回收拆解标准及方案。鼓励各省立足便民利民和提高效率,开展农机报废回收拆解创新探索,允许根据实际将回收环节和拆解环节分开。
报废补贴范围、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